岗位发生变化还能不能再约定试用期
不能。
试用期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为相互了解、选择而约定的考察期。用人单位可以依照劳动合同的期限与劳动者约定一定期限的试用期。
为了防止用人单位滥用试用期,《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试用期内,如果劳动者不符合用人单位的录用要求,且有证据证明,单位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但不能以劳动者能力尚待提高、调岗等理由重新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一般多久
《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
1.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
2.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
3.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4.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5.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